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针对上述规划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称为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本文标签】: 环保 中国 的 合作 地方
1中咨华宇(沈阳)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信息公开
2ZD-23-001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全文公示
3阜新峰成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68吨精细化学
4沈阳中油绿能发展有限公司劳动路南加油站项目
5本溪钢联抗磨特种铸造有限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
6鞍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肇工街加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北二路加
9阜新瑞丰氟化学有限公司安全评价报告
10《原沈化POPs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扫一扫更精彩!
2015-2021 辽宁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咨询电话: 024-83383926 投诉电话:024-83383956 办公地址: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5号沈阳国际设计谷2号楼5楼 辽ICP备1501878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