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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1、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2、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 码头、港口等建设项目;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 目。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建设项目行业和区域环境特点,进一步明确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
(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重点关注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除按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要求开展外,还应对如下内容予以高度关注:
    1、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2、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
    3、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措施的落实,如事故池;
    4、与环保相关的重要隐蔽工程,如防腐防渗工程;
    5、项目建成后难以或不可补救的环保措施和设施,如过鱼通道;
    6、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不可逆转的环境影响的防范措施和要求,如施工作业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措施;
    7、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与公众环境权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高的环保措施和要求,如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
    8、“以新带老”、落后产能淘汰等环保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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